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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的公平公正,规范对HSK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参加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各种考试。
一、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二)代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替考的;
(三)在答卷上故意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性别、考生序号等信息的;
(四)抄袭、拍摄、录制试题的;
(五)窃取部分或全部试卷的;
(六)试图将试卷(部分或全部)带出考场的;
(七)传递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的;
(八)携带并使用工具书、电子辞典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设备的;
(九)由主监考人员共同认定的作弊行为。
二、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发现考生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主考应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并与监考共同签字确认;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对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应予暂扣。(对使用手机作弊者,主考在对手机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并于考试结束后将手机归还考生本人;对使用其它工具作弊者,主考在对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并于考试结束后将工具归还考生本人。如当场无法认定,可将有关工具暂扣但应留下考生的联系方式,在作弊行为认定后尽快将物品归还考生本人。)主考应向作弊考生告知考场记录上有关其作弊行为的内容。考试承办机构将考场记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HSK考试主办机构,由HSK考试主办机构作出取消考生本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决定。
三、不同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一)在考试过程中
1.主考或监考发现考生实施作弊行为且事实十分清楚的:
为避免影响他人考试,主考应立即将考生带出考场,明确告知考生作弊行为及其后果。监考将其试卷、答卷收回并检查试卷完好无损后,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并按上述处理程序处理。
2.主考或监考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嫌疑但不能确定的:
主考(或主考指派监考)应立即报告考务办公室,由督考或考试承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进行事实调查。将考生带出考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如能当场认定属于作弊的,按第一种办法处理。如不能当场确定的,允许考生继续参加考试。主考应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详细地记录并与监考共同签字确认,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由考试承办机构将考场记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HSK考试主办机构处理。
(二)考试结束后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且事实十分清楚的,由考试主办机构直接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并将被处理考生的姓名、处理的事实根据通知其所在的考点,由考点通知考生本人。
北京语言大学汉语水平考试中心
200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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